2008年3月,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拨专款5000万元设立了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,10个街道也各拨付500万元设立了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,总额达1亿元,专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。近日,宝安区政府劳务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《使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暂行规定》,确定可使用该专项资金为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。该《暂行规定》规定:
一是三种情形下可以使用专项资金为劳务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。用人单位持续拖欠30名以上员工2个月以上工资的;用人单位倒闭或者其经营者逃匿的;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,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,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但不能以其他合法方式提供担保的。
二是分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。街道一级可提供200万元以下担保,区一级可提供200万元以上担保。
三是劳务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。街道劳动部门受理劳动者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后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认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,应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;初步审查认定担保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,提交区劳动部门审查和决定出具保函。
(编辑:潘季英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