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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中院五项措施践行“执行惠民”
2010-07-30 16:43:00 来源: 法治广东网

  今年初,惠州中院提出“执行惠民”工程建设的五项执行措施,取得初步成效。上半年,全市法院案件执结率、实际执结率、执行和解率同比分别上升12.94、5.2和9.7个百分点,执行信访投诉率同比下降0.3个百分点。通过依法执行,盘活呆滞资金2.03亿元,解决30人以上的群体纠纷18件,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。主要做法:一是建立集体“会诊”和见证执行制。定期集中对重大、疑难、重大信访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进行集中“会诊”,制定执行预案,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基层组织负责人见证执行,力克难案、大案。二是实行执行信访倒排名通报制。建立执行台帐和执行信访倒排名通报制度,对全市每个法院、每个执行法官的执行收、结案情况进行统计、通报。中院派人指导、协调基层法院的重大涉执行信访案件,甚至参与执行。三是建立“阳光执行”机制。将执行各个环节信息全面公开,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每道程序、每项权利、法院的每项强制措施都明明白白。每年5月、10月在媒体集中曝光一批“老赖”案件。四是实行执行信访、廉政双风险评级机制。设立执行廉政监督专员,专门处理涉执行的投诉。对审定的信访、廉政风险点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风险评估,实行分级监控。不同等级由不同层级的领导作为重点监控人,并配套相应的级别预警机制。五是实行主动执行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即由审判庭直接交付执行局执行,实行法院主动征询,主动立案,主动调查、控制、处分被执行人财产,提高执行效率。

(编辑:潘季英)



作者:省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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